学习园地
-
【党纪学习教育】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规定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
-
【党纪学习教育】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19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
-
【党纪学习教育】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8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
【党纪学习教育】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7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
-
【党纪学习教育】对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干部应当予以纠正 发布时间:2024-07-15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
【党纪学习教育】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1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
-
【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9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1. 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
-
【党纪学习教育】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4-07-0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
-
【党纪学习教育】这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将受处分 发布时间:2024-07-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本条是关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
-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发布时间:2024-06-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五类:(一)违规受礼。《条例》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
-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4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
-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发布时间:2024-06-21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
-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0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
-
【党纪学习教育】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0
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1. 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
-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发布时间: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纪…
-
【党纪学习教育】搞非组织活动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
-
【党纪学习教育】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3
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
【党纪学习教育】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3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 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
-
【党纪学习教育】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